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加强我县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合浦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察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psljszz@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合浦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察制度》意见反馈”)。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浦县廉州镇南乐街69号合浦县水利局合浦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邮政编码:536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浦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察制度》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4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联系电话0779-7269800。
合浦县水利局
2018年12月27日
合浦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察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建立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察制度,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合浦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目前我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有: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1)、5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2)和34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3)。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监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县水利、国土资源、市政管理、发展与改革、工信、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县水质监测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 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由县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水利部门委托合浦县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内部监测;县疾控中心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随机抽样监测。
第六条 县环保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监测;合浦县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每月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疾控中心每半年年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随机抽样监测。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发现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县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进行查阅,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水质不达标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治,以提高水质。
第九条 监管部门按年度对水质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条 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所需的工作经费由管理部门申请县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对水质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浦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情况说明表.doc
2.合浦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况说明表.doc
3.合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情况说明表.doc